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学院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社会实践或参加会议等,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纽约国际上网导航学生请假条》和《纽约国际上网导航学生请销假登记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指学校医务室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院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开学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辅导员请假,待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实习、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征得学院与教务处同意方可。
第七条 关于批假的权限
(一)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不超过一天(含一天、不含在外过夜)的,可由班主任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的,由年级辅导员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超过一周(含一周)的,由学院副书记批假;请假超过一周,由学院领导共同审核决定。大四毕业生校外实习请假,由指导教师、系主任、年级辅导员和学院副书记共同审核决定。
(三)学生所有请假、销假的基本手续均由辅导员核实、备案。
第八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年级辅导员取得联系,事后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 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十条 请假学生须向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出示请假条,由班级考勤的学生干部负责向任课教师请假和做好考勤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涉及过夜的请假)销假,做好销假记录登记。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可能超假,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辅导员或相关领导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便离校,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不得越权准假。
第十四条 请假期已过,没能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后未及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规定授权应用科学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