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2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山西省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太原科技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学院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把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贯彻于决策全过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定不移落实好中央、省委省政府、校党委校行政的决策部署。
(二) 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中央、省委省政府、学校指导精神与学院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地进行决策,使各项政策和部署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发展要求、符合广大师生愿望。
(三) 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尊重师生主体地位,发挥师生首创精神,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师生智慧,始终把师生利益放在第一位,凡是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师生意见。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院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充分落实分学位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等重要职权;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研代会的主动参与、民主监督重要作用。
(五) 坚持依法依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学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学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 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 学院发展、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六) 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八) 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 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 各系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的任免;
(二) 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三) 分学位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相关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推荐或确定;
(四) 兼任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负责人的院级领导人选的推荐;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二)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五)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1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与使用(以合同等形式确定的年度分期支付款项除外)、10万元以上资金的预算调整;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10万元以上资金的预算追加和支出安排;
(二)重大捐赠;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委员的意见;对同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意见建议。
第八条科学评估。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事项,应暂缓决策。一些探索性的重要改革,可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对涉及学院发展全局、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案要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学院会议研究。
第十条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讨论、研究、决定。集体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方案明确表态,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讨论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强化决策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各系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分管领导同志和承办单位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问题。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跟踪反馈和调整机制。承办系部要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估,注意收集基层单位和师生反映的意见建议。一些重大决策落实情况要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全面了解决策执行效果。根据反馈意见,及时纠正、补充、完善决策方案。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决策的,应当及时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办公室承担决策督办职能,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向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五章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实行回避制度。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四条推进决策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自觉接受监督。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加强考核考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强化责任追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以及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决策承担单位玩忽职守、未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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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