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促进我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成立分学位(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科研秘书兼任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学科建设等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学科评估等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第三章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学术审议与评议
1.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事项;
2.评议各级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3.负责学院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4.做好学校和上级学术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学位审核与评估
1.研究、审核、决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2.审核并表决增列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和每年度招生导师资格;
3.组织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申报材料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材料;
4.做好学校和上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六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分学位(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七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经到会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
第八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条 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凡工作调动或出国一年以上、健康状况难以适应工作的学位(学术)委员会委员,都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学院分学位(学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纽约国际上网导航。